當審計署要對原電力公司進行大規模的審計時,據記者了解,審計署駐各地特派辦最大的感受就是接到的舉報信數量猛增,彰示了電力系統累積問題之突出。在整個系統中存在著嚴重的國有資產監管失控問題,電力腐敗個案的逐個揭露,使電力系統的“冰山”逐漸暴露在公眾面前,這種腐敗的成本要由整個國家來承擔,更具體地說是由每個公民來承擔。 記者摘取了電力審計中的兩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涉及電力三產企業,山西省電力科學研究院私設公司七八個,各個科室也設立公司以截留收入,5年時間截留收入過億元,轉出國有資產5658萬元,套取現金4978萬元。第二個案例是鞍山電業局,局長做主,違規為私營企業提供借款、擔保3億多元,使國家蒙受1.2億元的嚴重損失。兩個案件移送中央紀委后,山西省電力科學研究院院長陳懋龍等5人,鞍山電業局局長陳忠一等人已被逮捕。他們瓜分國有資產之情形觸目驚心。
山西省最大的私分國有資產案
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山西省電科院從1998年至2003年,采取轉移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擅自截留應繳收入1.05億元,并將其中的4339萬余元國有資產集體私分。
山西省電力科學研究院成立于1998年,是山西省電力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山西省惟一具有火電機組調試資質的企業。對這個二級單位,山西省電力公司每年按年度計劃撥付3000萬元,作為電科院人員工資和成本費用等開支,而電科院每年應完成純利潤指標80萬元,超額部分上繳省公司,省公司將其中的60%%返還給電科院。
經審計查閱該院對外簽訂的調試合同發現,該院每年的自營收入已達到3000萬元。但院里交來的賬冊上,自營收入僅700萬元,成本達620萬元,利潤正好是80萬元,數字恰恰是完成省公司下達的創收任務指標,且從1998年至2003年,連續幾年都是如此。
1997年12月,陳懋龍任電力試驗研究所所長,在其任院長后,將原來的技術服務站改名為技術服務中心,在工商局注冊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該公司成立后的幾年內,大量的應繳收入被攔截到這里,再分流到院內各科室。
其實,電科院下轄的這類公司有七八個之多,審計還發現,電科院以山西省電力科達經營公司技術開發公司、騰創電力科學研究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有償技術服務合同,由本院職工完成,將收入891萬元、2300余萬元分別匯入兩公司。為接收這部分收入,下轄各科室也成立了公司,設立“小金庫”,將提留的收入以名目繁多的獎金、慰問金、補償金、加班費、補助費等貌似合法的項目私分給個人。
在電科院轉移自營收入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的有兩個角色,一個是與之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電廠;一個是為套取現金提供發票的單位或個人。
據了解,簽訂合同時,電科院的人出面,用電科院的調試設備,但施工合同上寫的是“技術服務中心”、“騰創公司”等,完工后,款項依合同打到相應的賬戶。電廠對這樣的“貓膩”見怪不怪,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電科院經營科為攬活和順利轉移收入,花了多少金錢用于“打點”無法得知。
電業局成私營企業主的提款機
鞍山供電公司隸屬于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鞍山鋼鐵公司和市區及下屬三縣的電力供應。
審計人員是在對鞍山供電公司近5年的“線損”進行分析時,發現了疑點:鞍山供電公司連續兩年實際完成“線損”率基本與考核指標持平。
“線損”是電能在傳輸過程中所產生的有功、無功電能和電壓損失的簡稱,線損率是供電企業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指標。線損率越低,實際用電就越高。
1998年,鞍山電力公司城網改造后,線損率理應大幅度下降,為什么會沒有變化呢?審計人員判斷是人為調節線損、截留轉移收入。此時,審計人員恰好收到了一封舉報信,稱該公司總經理截留收入,借款給私營企業。
對大量原始憑單審核并延伸審計后,發現鞍山供電公司利用增加線損等手段調節收入,將大量電費收入、貼費、地方電建基金等資金轉存賬外,自1996年始至2002年末,開設賬外賬戶20多個,金額高達3.37億元。
審計查實,鞍山供電公司“小金庫”的支出除了用于形象工程、發給職工外,有大量資金在與鞍山市電業鋼窗廠往來,其廠長李殿祿后自己組建企業,即遼寧泰隆集團。至2003年底泰隆集團累計借款10億多元,3.5億元左右難以收回,除預計可望收回的抵賬資產及泰隆集團尚有明晰資產合計2.3億元外,仍有近1.2億元的國有資產損失。另據檢察院初步審理查明,鞍山電業局局長陳忠一收受李殿祿賄賂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