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引言
第1條
為加強電力系統調度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電力系統發電、供電、用電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級電力管理有關部門制定的適用于電力工業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3條 本規程遵循電力系統運行的客觀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結合江蘇電力系統實際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導江蘇電力系統調度管理工作。
第4條 本規程適用于江蘇電力系統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及其它活動中與電力調度有關的行為。
第5條 江蘇電力系統是指由接入江蘇電網的發電、輸電、配電、用電等一次設備以及為保障其運行所需的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組成的統一整體。
江蘇電力調度系統包括本省各級調度機構和有關運行值班單位。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本級電力調度管理職能。
第6條 江蘇電力系統內電力生產運行單位的調度規程和現場運行規程均應與本規程精神相符,不得與本規程相抵觸。若有關條款涉及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管理權限時,必須事先得到相應認定。
第7條
江蘇電力系統內電力生產運行單位的運行人員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其他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管理、技術和工作人員應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有關部分。
電力系統生產、計劃、基建、檢修、設計、科研等非電力調度系統部門在涉及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業務管轄范圍時,須遵守本規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干預電力調度活動。
任何違反本規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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