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惠子提供,希望惠子補充完整。
電力系統通信安全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五條:通信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經醫生檢查無防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年進行一次)
2. 掌握通信工作的基本知識和通信設備的技能,熟悉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
3. 學會觸電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9條:本規程中所謂高壓,是指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低壓是指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二章 電力載波通信
第一節:室外結合設備
第10條: 經電廠,電業局的領導批準允許單獨巡視結合設備的載波人員,巡視檢查時,必須征得變電站或發電廠當值值長或班長的同意。巡視檢查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遮攔。
第11條:雷雨天氣不得在高壓設備區內工作。需要巡視室外結合設備時,不得靠近避雷針或避雷器。當正在巡視室外結合設備時,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
第 12條: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載波人員不得擅自移開或越過遮攔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攔,必須經值長同意,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下述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千伏) 10千伏以下 35 110 220 500
安全距離(米) 0.7 1.0 3.0 5.0 第13條:載波人員只能在指定的范圍內或指定的設備上工作,不得觸及其他設備。嚴禁在工作中移動標示牌和拆除地線。
第14條:載波人員在拆裝結合濾波器或對結合濾波器進行阻抗,衰耗,頻率特性進行測量時,必須先看清結合濾波器接線(包括接地線),確實無誤后才得進行。且現場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其中一人監護)。
第15條: 在拆除運行中得結合濾波器時,應先合上接地刀閘,后拆結合濾波器。在裝結合濾波器時,應在結合濾波器裝好,并檢查結合濾器接線正確和接地點已可靠接地后,才得將接地刀閘拉開。接地刀閘得操作必須用3。3千伏以上得絕緣棒進行。
第16條: 當對帶抽壓裝置得結合設備,進行合接地刀閘及拆裝結合濾波器等操作時,應經發電廠,變電站當值值長同意后才得進行。
第17條: 結合設備的正確接線:
結合設備的正確接線是: 耦合電容器下端聯線必須先接到接地刀閘上端,再由接地刀閘的上端接至結合濾波器的上端,或抽壓裝置的上端。其連接線的截面積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多股硬銅線。決不允許先接至結合濾波器后再接到接地刀閘,或將連接線分股單獨連到接地刀閘和結合濾波器上端。
第18條: 帶電更換阻波器或耦合電容器,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帶電作業人員,在天氣良好的情況下進行。事先應征得所在發電廠,變電站當值值長的同意,并經有關調度批準。帶電作業必須遵守帶電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工作票制度
第19條: 阻波器,耦合電容器停電作業時,需填用第一種工作票,帶電作業時,需填用帶電作業專用的第二種工作票。
第20條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電氣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
第21條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第22條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第23條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電氣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電氣值班員。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電氣值班員。
第24條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填補新的工作票。
第25條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時,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人手續。
第26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第27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所在單位通信部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第28條 工作負責人應由所在單位通信部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公布。工作許可人名單按各發電廠,變電站批準名單執行,并按照安全規程有關行使其安全責任。
第29條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工作票簽發人:
* a.工作必要性;
* b.工作是否安全;
*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 b.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 c. 督促、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
*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 f.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 j. 工作班人員是否合適;
3.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三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30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1.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驗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3. 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第31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四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32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中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進行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第33條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站、高壓設備區內。若工作需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室內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第34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35條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待手續。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五節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36條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工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得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第37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并在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60條有關規定后,方可先行合閘送電。
第38條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1. 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2. 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
3. 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39條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40條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對施工現場和經檢修的設備進行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后,才能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第41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07-8-9 10:55:48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