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現就規程有關條文解釋如下。
1.2.1.1.1條中“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人身傷亡”,包括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在外地區、外系統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2.2.1.1.1條中“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不包括職工“干私活”的工作過程。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界定為“干私活”:
(1)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是由上級(包括班組長)安排的。
(2)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個人得利為目的。
3.2.1.1.1條釋義中“與電力生產有關的……管理工作”,系指直接從事生產過程中的管理工作,不是指泛泛的一般性管理工作。例如廠(局)領導到現場進行生產性巡視、檢查,就是生產性管理工作;而領導或職工因公外出或開會,就不是直接從事生產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此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不定為電力生產事故。
4.2.1.1.3條中“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包括非運行單位責任導致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
5.2.1.1.5條中“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包括職工乘坐企業的交通車上、下班,參加文體活動,外出開會等發生的交通事故。
6.2.1.1.5條中“同等及以上責任”,按照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認定。
7.2.2.2.1條中“地級市全市減供負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該地級市電網結構薄弱,且由單一線路或單一變壓器供電,并且該線路或變壓器停運必定造成該城市減供負荷90%及以上的情況。
8.2.2.2.3條中“變電所”含換流站、變頻站等在內。
9.2.2.2.3條中“單一線路供電”是指按調度安排,事故前只有一條線路供電。
10.2.2.3.3條中“變電所110V及以上母線全停”是指變電所內110V及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110V及以上的“線路變壓器組”直接連接(中間無母線)系統,其主變停電適用本條。
11.2.2.3.3條中“35V變電所全停”包括66V變電所全停。35V(含66V)終端變電所只有一回線路供電,無論是線路或變電所站內部原因引起全停,適用本條。
12.2.3.1.2、2.3.2.5和2.3.3.12條中,電氣設備發生電弧起火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灌)、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電力企業內部定為設備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設備、物資、建(構)筑物時,則定為電力生產火災事故。
13.2.3.2.4條中“發電廠”是指地理位置獨立的發電廠。“發電機組容量”是指發電廠的總裝機容量。
14.2.3.2.4條中“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機組當時可能未停,帶廠用電運行,仍應作為“全廠對外停電”。只有一臺升壓變運行的發電廠(如水電廠、燃機電廠等),由于升壓變故障構成全廠對外停電,不適用本條。
15.2.3.3.2、2.3.3.3和2.3.3.4等條中,發電、輸變電主設備是指:
(1)火力發電廠: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
(2)水力發電廠:水輪機、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壩、閘門、壓力水管道、隧道、調壓井、蓄水池、水渠等)。
(3)發電廠和供電局的下列電氣設備: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靜止補償器)、變頻機;35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電抗器、高壓母線和配電變壓器、斷路器、線路(電力電纜)等。
(4)換流站:換流閥、換流變壓器、交流濾波器、直流濾波器、平波電抗器、斷路器、接地極。
16.5.2條中“以下情況”,包括發電機組因電網安全運行需要設置的、由于電網原因造成的自動切機裝置動作,使機組被迫停機事故的情況。但切機后由于人員處理不當或設備本身故障構成事故條件的,仍中斷安全記錄。
17.5.2.2條中“110V輸變電設備”,包括110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
18.一個單位發生一起事故(障礙)既構成電網事故(障礙)條件,也構成設備事故(障礙)條件時,遵循“不同等級,等級優先;相同等級,電網優先”的原則統計、考核。
19.因發電廠原因造成電網事故的,發電廠根據本廠實際損壞情況定為一次設備事故(或障礙),管轄該電網的單位定為一次電網事故,若管轄該電網的單位無責任,可以不中斷安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