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DL/T 544—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4-07-14 批準1994-11-01 實施
1 總則
1.1 電力系統通信網
電力系統通信網是國家專用通信網之一,是電力系統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網
調度自動化和管理現代化的基礎,是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
加強通信網管理,充分發揮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的作用,更好地為電力生產服務,特制定本
規程。
1.2 電力系統通信
電力系統通信為電力調度、水庫調度、燃料調度、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遠動、計
算機通信、生產管理等提供多種信息通道并進行信息交換。電力系統通信主要為電力生產服
務,同時也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務。
1.3 通信技術政策要點
遵照國家“通信技術政策要點”精神,根據電力生產的特點,電力系統通信網應力爭在本
世紀末,將主干網路基本建成與電力系統相適應的、能傳送多種信息的綜合數字網(IDN)。
電力系統通信主干網路應以數字微波為主,積極推廣和采用數字光纖電路,優先采用數
字程控交換技術,因地制宜地發展移動通信、衛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頻等多種通信方式,
最終實現綜合業務數字通信網(ISDN)。
電力線載波是電力系統特有的一種通信方式,仍是電力系統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應予
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在于闡述電力系統通信的作用、服務范疇,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的發
展目標及發展電力系統通信的技術政策要點,明確各級通信機構的職責,采用專業技術手段
實施科學管理,不斷提高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
1.5 全國電力系統通信網的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在現有條件下,通信網分
設五級調度,即國電通信中心調度,網局通信調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通信調度、地區
(市)局通信調度和縣局通信調度。并由國電通信中心負責全國電力通信網調度業務的歸口管
理。
1.6 本規程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電力系統各級通信部門,是電力工業規程的一部分,各級電業部門均須遵照
執行。
2 通信機構與職責
2.1 機構設置原則
2.1.1 電力系統通信網是一個整體,在專業技術管理方面必須實行部、網局、省(自治區、直
轄市,以下均簡稱省)局、地區局、縣局(所)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電業部門都應建立相應的
通信機構,對所轄范圍的通信網規劃、運行維護、技術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設等實行統一領導。
2.1.2 各級通信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局部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努力做好所轄范圍
內通信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電路暢通。
2.1.3 各級通信機構應根據通信專業特點和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置相應的通信專
業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實施專業化管理。各級通信機構的主管部門應
有一名熟悉通信業務的領導,主管通信工作。
2.2 各級通信機構職責
2.2.1 部通信機構。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國調中心),受電力工業部委托負責全
國電力專用通信業務的行業管理;國電通信中心(以下簡稱電通中心),負責和承擔全國電力
系統通信設施的運營管理和電力通信干線工程的建設。國調中心與電通中心在電力專用通信
業務方面職責劃分如下。
2.2.1.1 國調中心主要職責:
a.負責組織全國電力專用通信網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b.負責協調電力系統生產、調度各專業與電力系統通信的工作關系,監督電力專用通信
網的運行,以保證電網安全、可靠、優質運行。
c.組織制定電力專用通信網的技術政策,技術規程、規范、標準。
d.組織或參與電力通信干線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監督和協調重點,電力
通信工程建設工作。
e.承擔電力工業部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電力工業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
作。
2.2.1.2 電通中心主要職責:
a.負責電力系統通信設施的運行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b.負責全國電力通信網經營管理工作。
c.為電力系統生產、調度、自動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優質的通信服務。
d.受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委托,負責管理聯通電力通信分公司及其電信業務活動。
e.承擔電力通信干線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項目的建設工作。
f.參加全國電力專用通信網發展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g.參加電力通信干線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
h.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培訓。
i.承辦電力工業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技術業務工作。
2.2.2 網局通信機構。在網局直接領導下,接受上級通信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負責網局所
轄范圍內的通信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a.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種規程、規范及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本網實際制定相應的通信
專業規程、導則或規定。
b.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網通信規劃和主要通信工程項目計劃,參加有關通信工程
的設計審查,組織實施有關通信工程的建設。
c.指導和協調所轄省和直屬單位(發電廠、變電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審查或批準所轄省
和直屬單位(發電廠、變電所)的通信規劃及主要通信工程項目計劃。
d.負責電力線載波(包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頻率管理和配置,負責信息傳輸通
路的使用分配。
e.負責網局所轄通信網主干電路和本局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辦理設備的大
修、改造、更新、移設及報廢的審批。
f.組織技術考核,專業培訓及經驗交流,開展科學實驗,采用和推廣新技術。
g.負責收集積累有關資料,統計分析通信網各種運行數據,按規定及時報送報表、資料。
h.設置在網局通信機構內的網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網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統一歸口本網行政區域內電力系統各單位(包括當地部屬電力系統生
產、科研、設計、教學、建設等單位)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2.2.3 省局通信機構。在省局直接領導下,接受上級通信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負責局所轄
范圍內的通信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a.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相應的通信專業規程或規定。
b.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通信規劃和主要通信工程項目計劃,參加有關通信工程設計
審查,組織實施有關通信工程建設。
c.指導和協調所轄地區局和直屬單位(發電廠、變電所)的通信網管理工作。審查和批準
所轄地區局和直屬單位(發電廠、變電所)的通信規劃及主要通信工程項目計劃。
d.負責電力線載波(包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的頻率管理和配置;負責信息傳輸
通路的使用分配。
e.負責省局所轄通信網主干電路和本局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辦理設備的大
修、改造、更新、移設及設備報廢的審批。
f.組織技術考核,專業培訓及經驗交流,開展科學實驗,采用和推廣新技術。
g.負責收集積累有關資料,統計分析通信網各種運行數據,按規定及時報送報表、資料。
h.設置在省局通信機構內的省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日
常管理工作;負責統一歸口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系統各單位(包括當地部屬電力系統生產、
科研、設計、教學、建設等單位)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2.2.4 地區局、縣局(所)或廠(所)通信機構。在地區局、縣局(所)或發電廠、變電所的領導下,
接受上級通信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負責本地區局、縣局(所)或廠(所)所轄范圍內的通信網
或通信設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a.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種規程、規范及有關規章制度。
b.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縣、直屬廠、所)或本單位通信規劃和通信工程項目
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c.具體負責所轄通信站的運行值班和維護,組織對通信事故、障礙的調查分析,制定改
進措施。
d.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開展技術革新,采用新技術,不斷提高電路質量和運
行水平。
2.2.5 通信站。通信站是運行維護的基層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a.按照規程、規范要求做好運行維護工作,確保本站所轄電路和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b.及時消除電路和設備的故障及缺陷,保證電路暢通和安全運行。
2.2.6 通信調度:
a.為確保電力系統通信網可靠、靈活地運行,各級通信機構應設置相應的通信調度。
b.各級通信調度代表各通信機構實施所轄運行網路的管理指揮,負責所轄通信網的監測
及故障處理時各通信專業間的協調。
c.通信調度工作必須由熟悉通信網路及業務全面的技術人員擔任,并需經考核及批準后
方可上崗。
3 通信人員與上崗考核制度
3.1 人員及培訓
3.1.1 通信運行維護及管理部門的定員,應參照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標準并根據當地具體情
況由企業自行確定。
3.1.2 省局及以上單位的通信人員須具有通信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地區局(含網、省局直
屬電廠、變電所)以下的通信人員須具有通信專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1.3 各通信站、通信調度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保持人員結構合理。
3.1.4 通信人員應相對穩定。主要技術骨干確需調離通信崗位時,須提前培養替崗人員并報
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3.1.5 通信人員的培訓工作應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網、省局的技術骨干,業務
干部的新技術培訓,以及由電通中心組織實施的專項通信工程的專業生產人員的培訓,主要
由電通中心負責;網、省局及所屬單位通信人員的技術培訓一般由各網省局負責。
3.1.6 通信人員系生產人員,其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應根據所在地的具體情況享受合理待
遇。位于高山或偏遠地區的通信人員,應按當地有關規定享受合理的補貼。
3.2 上崗考核制度
3.2.1 各級通信運行人員均須經上崗考核后方可上崗值班。
3.2.2 上崗考核內容由各網、省局根據部頒規程、規范及有關要求、結合本網、本省實際情
況,按崗位職責、專業設置等情況自行制定。
3.2.3 因故離崗一年以上的通信運行人員,恢復上崗前需重新進行考核。
4 技術管理
4.1 通信電路主要質量標準
4.1.1 通信電路主要質量標準,應按照國家標準、部頒標準及有關規程規定執行。尚未制定
的一些專業通信標準,亦應參照有關國家標準和國際建議推薦值執行。
4.1.2 網、省局可根據本網、本省通信電路和設備運行的實際情況,在確保全網、全程電路
傳輸質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電路質量標準實施細則、調試導則等。
4.2 設備供電電源
4.2.1 通信設備供電電源必須穩定可靠,尤其要保證在電力系統事故時,通信設備供電電源
不中斷。
設在發電廠,重要的變電所,開關站及裝有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或計算機在線
控制信息傳輸設備的通信站,必須裝設通信專用不停電電源。
4.2.2 當交流電源中斷時,由通信專用蓄電池組單獨供電的時間如下。
設在發電廠內的通信站:不小于1h。
設在調度局(所)、變電站、開關站內的通信站:1~3h。
交流電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應增加蓄電池容量外,還應配備其他備用電源。
4.2.3 通信設備直流供電電源的雜音電壓不得大于2.4mV(用雜音計測量)。
4.3 與其他有關專業的設備維護職責劃分
4.3.1 電力線載波。
a.電力線載波通道的耦合電容器、線路阻波器、接地開關、絕緣架空地線的巡視、維護、
拆裝,在發電廠內的,由發電廠高壓部門負責;在發電廠外的,則由當地供電部門的送、變
電高壓電氣部門負責。
b.電力線載波通信用的結合濾波器、高頻電纜的維護和接地開關的操作,由通信人員負
責。
c.電力線載波通道的耦合電容器的試驗、線路阻波器工頻特性試驗和保護避雷器特性試
驗,由高壓電器部門負責;線路阻波器的頻率調整和高頻特性試驗,則由通信人員負責。
4.3.2 復用通道。
a.遠動、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計算機在線控制信息等與電話復用的通道設備
的維護、調測,均由通信人員負責。但在這些復用設備上進行維護操作前,必須征得相關專
業部門的同意。
b.合相運行的戶外公用通道設備的維護、調測,由通信人員負責。
4.3.3 光纖線路。
a.架空地線復合光纜線路(OPGW)、架空地線加綁光纜線路、架空地線纏繞光纜線路
(GWWOP,包括線路、預絞絲、耐張線夾、懸垂線夾、防震錘等線路金具,加綁光纜線夾、
纏繞金屬絲、線路中的光纜接續箱)的巡視、維護、檢修等工作,由高壓線路部門負責,通
信部門應協助進行纖芯接續等工作。當線路發生事故或故障、遭受雷擊等其他非正常情況時,
高壓線路部門應及時向通信部門提供有關情況,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b.與其他通信線路電力線同桿架掛的光纜或同管道敷設的光纜,當公用部分出現異常
時,應由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指揮處理。
5 運行管理
5.1 通則
5.1.1 電力系統通信網是由多種傳輸手段、交換設備、終端設備組成的,并且是實行統一領
導、分級管理的全國電力行業專用通信網路;電力系統通信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協同
配合的特點。
5.1.2 電力系統通信必須滿足和適應電力不能儲存及產、供、銷瞬時同時完成的特點,為其
提供不間斷的通信服務。各級通信部門必須加強對通信網及通信電路和設備的運行管理,時
刻保持通信電路暢通,符合技術質量指標。
5.1.3 各級通信調度是通信網運行管理的指揮中心,各級通信部門和各通信專業均應服從調
度,嚴格執行通信調度命令,確保電路暢通。
5.1.4 各級通信機構應根據本網、本省或本單位實際,合理劃分通信專業部門的運行管理范
圍,明確專業界面,確保全程電路暢通。
5.2 設備運行條件
5.2.1 有人值班通信站應實行晝夜值班。
5.2.2 通信站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站最高一級電路的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行
無人值班或無人值班有人保衛:
a.設備運行穩定,故障率低,設備電源可靠并能自動投入。
b.防火、防盜、防雷、防洪、防震、防鼠、防蟲等安全措施完備。
c.在有人值班站裝有相應的監視系統。
d.負責該站維護工作的通信部門應具有定期檢測、巡視、排除故障的技術措施和技術保
障。
5.2.3 為保證通信電路和設備的正常檢修,及時排除故障,地區及以上的通信部門應配備專
用交通工具。
5.2.4 通信站必須配置相應的儀器、儀表、工具和備品、配件。儀器、儀表必須按有關規定
定期進行質量傳遞,以保證必要的計量精度。
5.2.5 通信機房應有良好的環境保護控制設施,防止灰塵和不良氣體侵入;保持室內溫度在
15~30℃;保證室內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
5.3 規章制度
5.3.1 各級通信站應備有下列規程、規定。
a.部頒《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
b.部頒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c.部頒DL/T544《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d.本站有關通信專業運行管理規程。
e.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規定。
5.3.2 各級通信站應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a.崗位責任制。
b.設備責任制。
c.值班制度。
d.交接班制度。
e.技術培訓制度。
f.工具、儀表、備品、配件及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g.根據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5.4 值班制度
5.4.1 值班期間,對電路、設備運行情況及故障處理的效果是考核值班人員工作質量、技術
水平及服務態度的主要依據。
5.4.2 值班人員在當值內對本站管轄的電路、設備運行負有全面的責任,值班人員必須堅守
崗位、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執行通信調度命令,時匯報當值工作。
5.4.3 值班人員在當值內應做好以下工作。
a.按規定進行電路、設備的巡視、檢測等工作。
b.迅速、準確地處理通信故障,及時查詢、如實傳報匯報和核對障礙情況。
c.保持機房整潔、搞好環境衛生,嚴格遵守通信紀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d.認真、準確地填寫運行日志和其他記錄。
e.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未經批準不得任意調換班次,值班時間內不得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情。
f.業務聯系必須做到態度謙虛、說話和氣、有呼必應、有問必答、主動配合、認真負責。
5.5 交接班制度
5.5.1 交接班工作是保持電路和設備連續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交接班工作必須準時、嚴肅、
認真、詳細,做到手續清楚、前后銜接、責任分明,防止錯交、漏交。由于錯交、漏交產生
的問題,由交班人負責;由于錯接、漏接產生的問題,則由接班人員負責。
5.5.2 交接班主要內容。
a.當值電路、設備運行情況。
b.運行日志和各種調測紀錄。
c.通信調度命令和通知事項,上級有關通知。
d.設備、工具、儀表、圖紙資料的變更,備品、配件的消耗記錄。
e.安全情況。
f.尚未完成的工作情況。
5.5.3 交接班時,如電路、設備發生障礙、事故,或正在執行通信調度命令,應暫緩進行交
接工作,接班人員應密切配合協同處理,待電路恢復或告一段落后再進行交接班。
5.6 工具、儀表、備品、配件管理制度。
5.6.1 工具、儀表、備品、配件應有專人管理,常用工具、儀表應備有專用箱、柜,既要妥
善保管,又要方便使用。
5.6.2 一般工具的借出和歸還,須辦理必要的手續和交驗制度,專用工具須精心保管,一般
不得外借。
5.6.3 儀器、儀表應設專人保管,特別注意防潮、防震。使用前必須熟悉性能和操作規程,
高級精密儀器使用時一般應有監護。
5.7 設備檢測與大修制度
5.7.1 設備的檢測與大修是提高通信質量,確保電路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應定期進行檢測
與大修。檢測項目和周期由各網、省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大修則由各運行維護單位
根據設備運行狀況提出計劃,經本電路最高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5.7.2 無人值守站的設備巡視周期,由各網、省局根據設備運行和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5.7.3 由電通中心負責運行管理的通信網主干電路的通信設備,其檢測周期和大修等由電通
中心統一協調確定。
5.7.4 通信設備檢測、大修必須符合4.1.1 條及設備說明書的各項有關規定。半年檢測和大修
技術報告應在工作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報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6 通信工程管理
6.1 通信工程建設目的要求
6.1.1 通信工程建設是指對通信生產的固定資產實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它是擴大通信網規
模,提高通信生產能力的基本手段。
6.1.2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由各級調度局(所)負責管理和實施。各級調度局(所)應根椐情況建
立通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或指定專人管理,以保證工程安全、優質、高效地實現。
6.1.3 通信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與電網發供配電等一次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同步進行。
b.應貫徹勤儉節約、可靠實用的原則,采用符合國情的先進適用技術。
c.應按全網統一規劃、分批實施、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規劃與建設。
6.2 通信工程建設的審批權限和資金來源
6.2.1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應嚴格按照部頒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6.2.2 一級通信電路(見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網局或直屬省局組織設計單位編報,由部電
規院(有關水電工程部分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國調中心、電通中心等有關司局
及有關投資方參加。一級通信電路的初步設計應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規程的
規定,由網局或直屬省局委托有關設計單位編制,由部電力規劃設計院(有關水電工程部分
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國調中心、電通中心等有關司局及有關投資方參加。
6.2.3 二級和三級通信電路(見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批,分別由網局
和省局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審批,并報電力工業部電力規劃設計院、國調中心、電通中心和
有關司局核備。
注:一級通信電路指電力工業部到各網、省局以及跨網、省的電路;二級通信電路指網
局到各省局和直屬廠、站以及跨省的電路;三級通信電路指省局到地區局以及其他電路。
6.2.4 全部或大部使用技改資金的通信項目,由網、省局編制項目建議書,由國調中心會同
電通中心,電力規劃設計院及有關司局等審查,經電力工業部主管部門批準后即為立項。
6.2.5 通信工程建設資金來源:
a.凡建設發電廠、輸變電工程要一并安排考慮通信工程投資。
b.在技術改造資金中應重點安排通信系統有關資金。
c.中央、地方集資項目、華能集團建設項目,凡要求入網的發電廠、輸變電工程,均須
安排通信工程資金。
6.3 通信工程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
6.3.1 通信工程建設應按計劃、勘測設計、施工、驗收及決算五個階段進行。其具體工作有:
提出項目建議書;做好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進行勘測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編制施工圖設計,做好開工準備,合理組織施工;編制竣工報告和決算,及時組織驗收和投
產使用。
6.3.2 無線通信工程建設必須按部、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設臺規定和審批程
序,在建設項目審定前,申報擬用頻率及站址資料。一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變更應重
新申報。
6.3.3 通信工程中凡擬引進的通信設備,其初步設計及招標書中的系統功能、技術要求及供
貨范圍,只有在審查通過后,才能進行相應的對外工作。
6.3.4 通信建設工程在驗收前必須經過試運行。試運行應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并
負責提供試運行報告。試運行期應由建設及運行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并在建設文件中體現。
試運行期間,如發生質量問題,應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處理,試運行期應重新計算。
6.3.5 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上崗人員的技術培訓。
6.3.6 通信工程的驗收,應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通信運行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6.4 通信工程驗收方式及主要內容
6.4.1 通信工程驗收是保證工程質量和投產運行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內容逐項進
行驗收。通信工程質量和設備技術指標達不到設計要求時,不得予以驗收和交付運行。
6.4.2 通信工程驗收方式分為:隨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在隱蔽工程、線路工程施工的必要環
節,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派代表(必要時通信運行管理人員應參加)進行隨工驗收。重要的隱
蔽工程應進行拍照和專項記錄。隨工驗收的內容,竣工時一般不再進行復驗。
6.4.3 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包括下述內容:
a.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規范和要求。
b.設備安裝質量和電路、設備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設計或合同規定要求。
c.建設部門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d.設備的備品、配件是否符合供貨合同的要求。
e.設計規定配置的儀器、儀表及專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f.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與站址是否答合相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
7 安全與保密
7.1 安全
7.1.1 各級通信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DL409 及有關規章制度,切實
做好和完善通信站的防雷、防火、防洪、防蟲鼠、防震、防盜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7.1.2 通信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同時應備有適宜電氣設備的消防器材,
并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7.1.3 通信人員必須接受和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有關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操作。
7.1.4 通信站特別是新安裝有微波天線的鐵塔或高層建筑(包括安裝有其他無線電通信天線
的鐵塔或高層建筑),必須有良好的防雷接地措施,亦應滿足部頒SDJ7《電力設備過電壓保
護設計技術要求》、SDJ8《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DL548《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運行
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每年雷雨季節之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1.5 通信機房所有的金屬外殼和其他多屬構件必須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電阻應符合設
計規定。使用帶電儀器和工具時,亦應將金屬外殼良好接地,以免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7.1.6 通信機房應根據國家環境輻射衛生標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的身
體健康。
7.1.7 通信人員在高壓設施區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DL409 的規定。在耦合電容器下工作應
采取安全措施,有人監護。接地開關操作必須用絕緣工具,嚴禁違章操作。
7.1.8 進行高空作業的通信人員,在登高前必須明確工作內容與注意事項,并應認真檢查和
確認安全用具。作業中應有監護人員。
7.2 通信保密
7.2.1 各級通信部門應經常開展保密教育,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7.2.2 通信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和通信保密紀律。
7.2.3 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工作頻率和設臺站址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文件
的規定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8 運行統計與評價
8.1 名詞定義
8.1.1 電路包括無線電路(含微波、特高頻、衛星通信等電路)和有線電路(含光纖、載波、電
纜通信等電路),電路的定義和統計如下:
a.由終端機的一路音頻二線(或四線)端到與之相對應的另一終端機的音頻二線(或四線)
端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計為一條電路。
b.終端機以群路方式與交換機連接的情況下,兩終端機群路接口之間的全部環節或終端
機群路接口至對端音頻二線(或四線)端之間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其中含有若干條電路。
c.連接電纜線對始端和終端間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實際使用的電纜線對數即為電路
數。
d.電力載波音頻架與高頻架之間的連接電路,單獨計為一條電路。
8.1.2 中斷時間:指除規定檢修時間外,通信電路和設備不能使用的時間,即從起始時間到
終止時間。
8.1.3 起始時間:以維護值班人員發現故障或接到有關部門通知的時間為準。如故障信號失
靈、公務電路中斷或通知無人受理,則應以有關部門發現的時刻算起。
8.1.4 終止時間是以通信電路和設備恢復系統運行,維護值班人員通知有關部門并交付用戶
使用的時間為準。
8.1.5 故障時間。
a.有人值班站的故障時間就是中斷時間。
b.無人值班站的故障時間按中斷時間與維護人員乘車去無人值班站所需單程時間(速度
為35km/h)之差計算。
c.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或延長中斷時間,其故障時間的計算,由上級通信主管部門核
定。
8.1.6 全月日歷時間:運行統計當月的日歷時間,min。
8.1.7 實用路數:實際使用的折合為標準話路帶寬或64kbit/s 數據通道的路數。上音頻復用
的繼電保護、遠動、計算機數據信號通路可分別單獨計為1 路,路。
8.1.8 配置路數:本設備配置的所有路數與經過本端設備的路數之和,路。
8.1.9 故障線路百對千米數:折合為百對千米的故障線路,百對km。
8.1.10 全網線路百對千米數:統計單位所轄全網折合為百對千米數的架空明線線路和電纜線
路,百對km。
8.1.11 光纖故障芯數:光纜中出故障的光纖芯數,芯。
8.1.12 實用光纖芯數:實際使用的光纖芯數,芯。
8.1.13 故障門數:用戶故障門數與中繼線故障線數之和;故障僅指由于交換機本身不能完成
信息接續和交換的因素,不包括用戶線路及終端話機(或終端設備)等因素引起的故障,門/
線。
8.1.14 實用門數:提供實際服務的用戶門數和中繼線線數之和,門/線。

8.3.4 故障原因分析。通信電路和設備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a.設備、元器件本身缺陷。
b.維護不良、設備失修、調整不當。
c.誤操作或違反操作規程。
d.大風、雨雪、洪水、冰雹和地震等自然災害影響。
e.設計不合理、施工不良或配套不全等。
f.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
8.3.5 故障責任剖析。致使通信電路和設備故障的責任分屬以下幾個方面:
a.運行維護人員的責任,如誤操作、設備維護不良、處理方法不當、未執行規章制度等。
b.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如規章制度不健全、調度指揮不當,儀表、工具、備品、配件
不齊全。
c.直接領導的責任,如領導失職,對反應的問題沒能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故障擴大。
d.設計、施工及設備研制部門的責任,如設計不合理、施工質量不良、設備元器件質量
低劣。
e.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外力破壞、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
9 報表制度
9.1 年報
9.1.1 為了準確掌握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所有電路、設備、頻率、基本建設投資和各級通信
人員的基本情況,為制定和完善電力通信技術政策、規劃、計劃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逐步
提高科學化決策的水平,加強電力通信行業管理,制定年報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9.1.2 年報以統計為主。統計范圍為各級通信機構本部、直屬下級通信部門[調度局(所)、
直屬發電廠、變電所]上報資料。統計內容包括報表目錄、表式、填表說明、有關建議、年
終小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9.1.3 年報統計采用自下而上逐步匯總方式。分別由部、網局、省局、地區局、縣局(所)五
級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未設通信機構的局、所應指定專人負責)。
9.2 年報統計要求
9.2.1 年報統計實施細則及各類報表格式由電通中心統一制定,見附錄A。
9.2.2 年報統計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級通信管理部門和統計人員應做到準確、及時、統
一,并嚴格按規定要求填報。
9.2.3 年報統計報送時限。通信年報統計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12 月31 日。各級通信機構年
報報送時限如下。
a.縣局(所):次年一月底以前。
b.地區局(直屬電廠、站):次年2 月底以前。
c.省局(網局直屬廠、站):次年3 月底以前。
d.網局、直屬省局:次年四月底以前。
9.3 月報
9.3.1 月報以運行分析為主,統計范圍為各級通信機構及下屬各通信站的運行情況。統計內
容為:通信電路和設備的運行率、故障分析。月報填報實施細則及各類報表格式見附錄B。
9.3.2 月報應由各級通信調度部門(科、組)組織編報,并逐級上報省局、網局(含直屬省局)
通信主管部門;網局、直屬省局每季(暫定)應將“通信運行綜合報表” (表B2~表B8)及運
行小結,報送電通中心。
附錄A
電力系統通信年報統計實施細則
(補充件)
A1 說明
A1.1 為建立健全電力系統通信的基礎資料,準確掌握通信網的線路、設備、人員等情況,
電力系統通信統計正式納入《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A1.2 電通中心結合電力系統實際編制了各類統計表(見表A1~表A10)并開發了統計軟件。
要求有微機的單位同時報送軟盤與報表;無微機的單位應盡快配置微機,在此之前報送報表。
A1.3 各單位可根據本“細則”有關要求和本網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A2 填報原則
A2.1 凡電力系統自建、合建、租用的通信線路均屬統計之列。
A2.2 為防止報表的重復或遺漏,各類統計表應按網、省、地、縣分別所管轄的通信網(線路)
的范圍填寫,并逐級匯總。最終由網局、直屬省局匯總報電通中心。
A2.3 網局管轄的通信線路,應由網局負責填寫,如武長衡微波電路等。跨網的通信線路,
由各網局分別填報本網所管轄的段落,如葛滬微波等。網間結合部由部里填補。
A2.4 省局管轄的通信線路,應由省局負責填報,如鄭三微波電路等。跨省的電路,由各省
局負責填寫本省所管轄的段落。省間結合部由網局填補。
A2.5 地、縣管轄通信線路與上述兩條類同。
A3 表格部分欄目解釋和填寫方法
A3.1 單位:指該線路、設備、通信站等所屬單位或填寫單位。
A3.2 線路名稱:填寫該線路的全稱,如京漢微波、葛滬微波、鄭三微波等。
A3.3 起止地點:填寫本單位所管轄線路范圍的起止地點。
A3.4 長度:指本單位所管轄范圍的線路長度(按四舍五入取整數)。
A3.5 站數:指本單位所管轄線路范圍的站數。站數按電路算(如2 條同類型電路通過1 個站,
應算2 個站)。
A3.6 建設時間:指該線路已接入話路,開始使用的時間。
A3.7 資產:指該電路或設備的固定資產金額,萬元。
A3.8 微波部分說明。
a.調制頻率:指信道機采用中頻或直接調制的頻率。
b.調制方式:指調制器的調制方式。如:調相、調頻等。
c.頻段:指信道機射頻工作頻段。
d.信道容量:指信道機標稱容量。
e.話路容量:指終端機基群配置容量及實際使用容量(以單方向最大容量為準)。



